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队**号,住北海市海城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 2020年4月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莫某甲在互联网上玩游戏时,与一名自称是福建省安溪市微信昵称“人间哪有真情在"的男子相识,对方委托其代购银行信用卡,并承诺每张银行信用卡给予2000元人民币的报酬。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莫某甲先后邀约谭某某、韦某某、何某某、梁某某、莫某乙等人将各自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共计六张(分别为户名谭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12316******;户名何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12360******;户名梁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2621070******;户名韦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2621070******;户名莫某戊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12388******;户名莫某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2621070******),通过快递方式出售给微信名“人间哪有真情在"的男子,获利60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甲在其住处即北海市海城区**路**栋**单元**房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安人员依法当场缴获了被告人莫某甲非法持有的他人名下的4张银行信用卡(其中户名为莫某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2621070******;户名为劳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2203201001******549;户名为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62220320100******;户名为莫某丁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284812360******)。
归案后,被告人莫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开户资料、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绍柏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二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