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年7月1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8月15日同月18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莫某某经同乡叶某某(已起诉)介绍进入吴某某(已起诉)的“****技术有限公司”上班,主要工作是QQ群和微信群对外销售虚假注册的公司资料、对公账户等。经查,入职两月共销售公司资料、对公账户等近20套,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吴某某公司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莫某某、同案吴某某、吴某甲的供述;3. 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20年11月10

附件:

1. 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