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5195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6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未经森林防火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位于封某某杏花镇永和村委会榃路村的自留地焚烧禾草,点火后因火势过大,导致庙埇山场发生山火。山火发生后,被告人莫某某和其他村民一起扑火,直至当日17时许才将山火扑灭。经林业工程师对庙埇山场失火位置进行勾绘,失火位置位于杏花镇三联村委会2林班9、10小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2公顷(33亩),烧损林木蓄积54.45立方米,树种为松树中幼林,林种为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没有征得森林防火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违规用火,造成山林失火,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处罚,是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娟
检察官助理 黄星日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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