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住该村路南区413**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豫EU05**号黑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向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王相路与向阳街交叉口东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 mg/100ml。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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