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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右检一部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41985********,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住苏尼特右旗赛汉镇**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苏尼特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15时50分左右,在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脑穆根街与G209国道丁子交叉路口附近,莫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碰撞马某某放在路基上的蒙H*****号小型轿车后逃逸,继续沿G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力嘎街与G209国道十字交叉路口时,追尾碰撞高某某驾驶的蒙H*****号小型轿车,造成蒙H*****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高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二连浩特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莫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54.95mg/100ml。

经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 莫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二连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莫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乙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各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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