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4********,瑶族,中专文化,无业,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4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冯乘路江华大道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莫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1.57gm/100ml。
被告人莫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本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20095****。
2.案卷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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