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某某**镇**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杭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2日0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蒙L**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杭某某运煤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km+500m处时,车辆驶出东侧路外发生翻覆,造成莫某某与蒙L**号朗逸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孟某某、阿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杭某某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阿某某无责任。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保荣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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