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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布依族,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2********,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住广西横县横州**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贵港市港北区新华路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贵港F***7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事发时被告人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后向李某某赔偿人民币7650元,李某某对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单详情、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横县横州**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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