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蒲庙大桥东桥下道路宝城花园入口处时,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道路右边的桂A****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92.96mg/100ml。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经协商约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7600元,被告人莫某某已向被害人陈某某支付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欠条、收到条等书证;
2.证人莫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扣押笔录、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南宁市青某某仙葫开发区莫村三队91号,联系电话:1807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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