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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94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C****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广从三路进114乡道南174米处路段时,碰撞李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莫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4.6mg/100mL。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莫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叶富环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00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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