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莫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3********,汉族,中专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路*号。2004年11月6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武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4年9月2日,因非法拘禁被武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0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5月26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08分,莫某驾驶甘K****号二轮电动车,有长江大道江岸名都城驶往桥南高半坡,途径桥南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莫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莫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经补充侦查后从送检莫克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浓度为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石建春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莫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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