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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53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YU****小型轿车,行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西东平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莫某某带至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检测出莫某某血液含乙醇成分,含量为184.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19年125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会**号,电话1370265****;

2.案卷材料1卷,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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