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仫佬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社**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喝酒后驾驶桂MAS****号小轿车到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鉴定,莫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轿车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拘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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