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9********,布依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镇**村**组,住麻江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叔叔刘某某在麻江县蓝欣国际花园小区附近的餐馆吃饭时饮酒,之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某回家,当车行驶至长兴大道0Km+500m处时,车辆碰撞道路中央隔离带侧翻,造成被告人莫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7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莫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莫某某赔偿被害人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信息档案、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德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80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