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 ,职业:粮农。身份证号码:6321261995********籍贯: 青海省**县**乡**村**号,住址同上。2020年03月0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左右,杨某某驾驶青A****小型普通客车拉乘被告人莫某某,沿**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十字路口处时,与驾驶人范某某驾驶的青A****号车刮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与范某某协商损失赔偿事宜时,被告人莫某某驾驶肇事车青A****号离开现场,行驶至**县**镇**村村道处时车辆驶出路外,造成青A****号车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525mg/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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