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省道34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坊前镇电厂路口时,与前方顺行的徐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损坏。经抽血检测,莫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莫某某经电话通知后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已赔偿徐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56338****)。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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