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住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酒屋和颜某某吃夜宵喝酒,期间莫某某喝了五罐青岛啤酒。4时00分许,莫某某独自驾驶琼AD1****号小型轿车去往海口市秀英区**镇**村,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路与**路红绿灯处时,感到疲惫,在车上睡着。随后莫某某被执勤交警抓获,并将其送往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检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莫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巧茜
书 记 员:林师米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9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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