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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358线1455KM+200M(桂平**加油站路段)行驶,与王某某驾驶的粤T****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1.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莫某某、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莫某某,其能自行前往,赔偿了王某某的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莫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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