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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96********,壮族,中专文化,售后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3时18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桂C****1牌号“奇瑞”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鉴定所检测,莫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至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郁凡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832****。保证人:韦某某,联系电话:1787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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