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来宾市**局***队干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桂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新兴北路与兴林路交叉口时,与覃某某驾驶的桂G****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莫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卜源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