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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8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白某某267省道下行36公里67米处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莫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8.0mg/100ml。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莫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莫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姚瑶   

                                2020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200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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