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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时48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桂J5****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珍

2020年1123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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