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庙**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磨损)沿S383线由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塘坑村委往清新区浸潭镇桃源街方向行驶,途经S383线浸潭镇桃源中学门前路段时,被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被民警带至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石潭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莫某某血样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莫某某在案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彩霞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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