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5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7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与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悬挂粤AX****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查实属假牌),途经东莞市麻涌镇太步村古梅商务酒店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莫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5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视频截图的书证,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