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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带到经开区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莫某某依法抽血检测。抽取血样后被告人莫某某仍驾驶该轿车,沿定远县**大道行驶。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提取血液登记表、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刘某、郭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供述;

4.司法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玲

2020年4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在安徽省定远县**镇**路**村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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