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12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印刷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醉酒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桂D78****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华容一路路段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雄文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里**路**街**号,联系电话151*******;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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