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1时53分左右,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粤******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从广湛路口往机电市场方向行驶,当行经机电市场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莫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莫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莫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莫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湛江市赤坎区**路**号,联系电话:1599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