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家住岷县**镇**村**号,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甘J4****5号时风牌三轮汽车沿梅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岷县梅川镇山咀村路段处时,车辆侧翻,致莫某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酒精检测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拘役,在二个月至三个月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住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19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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