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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河南省林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4时许,在林州市**街**路段,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自翻事故,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25.4mg/100ml,立案侦查后经传唤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翟某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工作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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