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村**路**号。2012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粤WQC****号轿车到肇庆市高新区**路段时,碰撞停放在道路侧方的粤HD***号二轮摩托车,后莫某某在车内睡着。事故发生后,附近群众报警,交警到场后将被告人莫某某送往医院。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莫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6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交易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368.0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树蓁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全案证据材料贰册、光盘肆张、判决书壹份、户籍资料壹份、情况说明壹份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莫某某联系电话13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