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3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巷**号。2017年12月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7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31日凌晨4时40分,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小榄镇民安南路由菊城大道往广成路方向行驶,行至小榄镇民安南路五金城对开路段时,不慎致车辆倒地,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莫某某受伤的结果。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莫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莫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53.1mg/100mL。
事发后,民警在小榄人民医院查获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 1 月 30 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981****、1359084****)。
2、本案案卷二册,附卷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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