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某某院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粤H1U***号二轮摩托车由岗坪镇圩镇往岗坪镇谢屋方向行驶,行驶至岗坪镇谢屋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谢某甲驾驶并载着谢某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谢某甲左手小指折断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血中酒精含量为135.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怀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乙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执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钱汉华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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