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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名: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02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江门市***灯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8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门市江海区**路(**路)由**路往**路方向行驶,21时26分许,行驶至新**路(**路)***号(****江门有限公司)前路段,与在道路上由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沪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K*****挂)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莫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7.2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病历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伟乐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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