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1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莫某某在未取得授权许可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龙河西路一厂房内生产、销售假冒3M品牌的滤毒盒,仅销售给刘某某(已判决)就达人民币534874元。2019年1月23日,公安机关于在上址查获假冒3M公司的6001CN滤毒盒成品20320包(按销售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81280元)以及半成品、假冒3M商标的原材料、生产机器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依法扣押的假冒产品及包装材料、生产工具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6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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