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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7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左右,被告人莫某某与朋友孟某某骑车前往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附近的苗渊村附近游玩,孟某某在途中一小卖部附近的路边拾得一张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后其将该银行卡交给被告人莫某某。2019年8月26日至9月1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利用自己此前在广东办理的一个POS机多次将该卡内21500元转至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pos机等物证;2.被告人莫某某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拾得信用卡,仍通过pos机使用并盗刷卡内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荣祥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贵州省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叁张,涉案pos机壹个、银行卡(6228481198445428577)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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