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92********,壮族,初中文化,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厅**,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合山市,住合山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间,作为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合山**厅**的被告人莫某某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从而获取任务奖励,与其同事杨某某合山市岭南镇溯河村甘涝屯小卖部处,在该屯某某某等多名老年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送洗发水、沐浴露等小礼品的方式引诱村民提供身份证信息,以及拍摄村民脸部免冠照。莫某某再利用获取的村民身份信息办理实名制电信电话卡并截留。之后,莫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截留的实名制电话卡以每张45元的价格出售给黄鹏共计80张,莫某某从中共获利3600元。
2019年11月26日10时许,合山市公安人员在合山市城中一街一母婴店楼上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莫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退出赃款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合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农美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涉案款物现存于本院财务专用账户中。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