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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莫某某携带盖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印文的《营业执照》、《机动车业务委托车》、《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江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为陈某某(另案处理)代办车辆解押业务。服务站的工作人员经审核发现上述材料造假后报警。2020年6月2日,民警在被告人莫某某所租住的南宁市青某某长堽村西路21号休风公寓205房查获一枚刻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的可疑印章和一枚刻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的可疑印章。经鉴定,上述《营业执照》、《机动车业务委托车》、《贷款结清证明》等材料上所盖“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印文均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提供的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被查获的两枚可疑印章也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机动车业务委托书、贷款结清证明、营业执照、公章印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农华斌、彭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5.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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