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76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0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23时许,嫖娼违法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莫某某介绍卖淫女并谈好价格200元。随后莫某某驾驶摩托车接上王某某、莫某乙并将两人送到东莞市石排镇中国银行后的**出租屋安排房间入住,收取每人200元嫖资。后被告人莫某某接上刘某某、陈某某并将两人送到石兴楼卖淫,被民警现场抓获。2018年7月4日10时,民警在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张家派出所将莫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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