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家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8时46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牌号为浙AJ****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江干区三官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塘路口时,因超速行驶且在行经路口时遇行进方向机动车信号灯为黄灯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车头碰撞在路口南侧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后等候处理。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信息、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事故照片视听光盘。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甜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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