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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 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922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委会**村(户籍所在地为高州市**厂宿舍)。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于6时57分途径高州市**镇**村委会门前路段时太靠道路右侧路面行驶,致该车碰撞前面同方向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车辆损坏,莫某某、张某某受伤,其中张某某伤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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