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5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桂G909**号小轿车沿马山县加方乡加方街至加方乡加乐村村道,从马山县加方乡加方街方向往加方乡加乐村方向行驶,至加方乡加乐村琴那屯路段时,适有莫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对向行驶,因莫某某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导致莫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与莫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3月23日,马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莫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莫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莫某某要求路人拨打120并报警,其留在现场等候医务人员、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后莫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先行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6000元(人民币,下同)。同年5月19日,经忻城县人民法院调解,莫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由保险公司另行赔偿莫某甲家属522000元,莫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莫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莫某某的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孝敬
检察官助理 林进云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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