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莫某某,曾用明:莫小弟,男,农民,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0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桂L*****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那坡县城方向往平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坡县省道S518线3Km+740m时,与蒙某某对向行驶驾驶桂L****1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那坡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莫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重型自卸货车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黄某某、苏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公安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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