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常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塘**号)。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莫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苏DZ****号小型轿车,沿沿江高等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靖江市东兴镇四川饭店东侧路段交叉路口时,因其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其车前左侧撞击由北向南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戴某某,致戴某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0日死亡,车辆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检察官助理:黄滔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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