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28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0********,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合山市**里镇**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粤BHT****重型厢式货车,途径广澳高速南行106KM+900M处时,因疲劳驾驶碰撞道路前方由被害人邓某驾驶的粤E7****小型轿车后再碰撞由被害人周某将驾驶并搭载被害人邓某飞的粤AF****号小型轿车,致前方由被害人王某昭驾驶的粤C6****号小型轿车、被害人陈某驾驶的粤CE****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刘某金驾驶的粤R3****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陈某杰驾驶的粤Z****港号小型轿车以及被害人梁某驾驶的粤S9****号小型轿车相继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邓某飞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邓某飞符合钝性暴力压迫胸腹部致窒息死亡)、被害人周某将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将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及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莫某某驾驶机动车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人莫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飞、周某将、邓某、王某昭、陈某、刘某金、梁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5张,散页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共133张;
6、扣押的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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