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佛山市南海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10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莫某某作为佛山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之一,为使**公司挂靠的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佛山市生命科学园大布路南侧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工程,先后与佛山市南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周某某、贺某某(均另案处理)、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相关人员串通投标报价,被告人莫某某从中确定各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价格并支付投标保证金,最终使得广东省**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上述工程,该工程的项目金额约人民币12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电子数据。
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92724****;
2.卷宗二十二册、光盘三十张、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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