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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黄瑞金、桂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400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再因多次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11年4月24日、2012年11月19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12月10日、2019年1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6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7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瑞金,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镇**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2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1年11 月15日被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某某个月,于2002年7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再因吸食毒品行为,分别于2019年1月27日、2020年6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桂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路**楼,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吸食毒品行为,于2020年7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公安局修仁派出所行政处罚;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与举报人覃某灵约定以人民币800元购买2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了钱款,约好将冰毒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厦****阁”。被告人莫某某随后向被告人黄瑞金询价并转账人民币600元购买1个甲基苯丙胺转卖给覃某某。

同年3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黄瑞金在明知被告人莫某某要将毒品转卖他人仍通过微信与被告人桂某某谈以人民币600元购买1个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桂某某随即通过电话联系一名外号叫“**富”(另案处理)的男子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潭“**富”的住处,购买了1个甲基苯丙胺并支付了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后,被告人桂某某携带毒甲基苯丙胺于被告人黄瑞金完成了交易。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在黄瑞金的住处从上述甲基苯丙胺中抠出部分二人吸食后将剩余甲基苯丙胺封好藏于1黑色充电器内。

同年3月26日8时,被告人莫某某通过中通快递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充电器邮寄给覃某某。同月28日,中通快递到达福田区******大厦****阁,被公安机关缴获。

经鉴定,中通快递内的1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净重1.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日、6月17日、7月6日,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桂某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黑色充电宝、涉案快递包装盒;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物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3.证人证言:民警的查缉经过;证人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和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手提电话通话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瑞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某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桂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红

检察官助理:黄姗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黄瑞金、桂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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