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单位贵港市某甲羽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某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住所地在贵州省贵港市港南区**镇**路**,经营范围羽绒制品加工、销售等。
诉讼代表人黄某甲,男,51岁,系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55*******。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冰,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东莞市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住所地在本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路**号,经营范围国内货运代理等。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31岁,系被告单位东莞某乙公司业务员,联系电话137*******。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被告单位东莞某乙公司业务总监,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胜利、钱佩麟,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被告单位东莞某乙公司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清新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东莞某乙公司及被告人莫某某、黄某乙、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在经营活动中需要从境外采购鸭毛在国内销售。2016年11月,贵港某甲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莫某某委托被告单位东莞某乙公司代理进口鸭毛。为谋取非法利益,莫某某要求东莞某乙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鸭毛。东莞某乙公司业务总监被告人黄某乙明知上述行为违法,仍指使东莞某乙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刘某某按照莫某某的要求操作,由东莞某乙公司制作虚假发票等报关资料,低报鸭毛真实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后贵港某甲公司与东莞某乙公司先后签订多份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不同产地鸭毛的具体低报价格,并以约定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东莞某乙公司还应莫某某的要求,将部分鸭毛以其它公司的名义申报进口,以掩盖贵港某甲公司的货主身份。经统计,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东莞某乙公司以上述方式共代理贵港某甲公司进口鸭毛53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案货物合计偷逃税款2015616.81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黄某乙、刘某某自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报关单等书证,被告人莫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东莞某乙公司及被告人莫某某、黄某乙、刘某某无视海关监管规定,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被告人莫某某在走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单位东莞某乙公司及被告人黄某乙、刘某某在走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东莞某乙公司及被告人莫某某、黄某乙、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方
2019年4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莫某某联系电话139*******,被告人黄某乙联系电话13580997180,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8665125314。
2、移送案卷材料20册(含检察卷)。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被告单位贵港某甲公司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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