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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邹某某等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潜江市**路**市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潜江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潜江市**街道**小区**栋**室。因非法持有毒品,2019年9月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3日潜江市公安局将被告人李某某并案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7年,被害人王某甲欠厉某某工程款未还。2017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为索取上述债务,邀约被告人邹某某等人,邹某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将王某甲带至潜江市渔洋镇一处农田,期间,李某某在车上朝王某甲脸部殴打,致王某甲眼球挫伤。随后三被告人逼迫王某甲凑钱还款。后莫某某采取派人轮流看守的方式,非法限制王某甲的人身自由,直至10月25日17时左右。王某甲共被逼还4000余元,租赁的鄂N2****起亚牌汽车被莫某某等人抵押。

案发后,王某甲于2018年7月6日报案,民警于当天电话要求莫某某接受调查,莫某某主动到案,邹某某于2018年8月2日到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投案,民警于2019年6月14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莫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7万元人民币,三被告人均获得谅解。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伤照片、潜江市中医院处方笺、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厉某某、张某某、莫某甲、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乙、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莫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9月2日0时许,民警在潜江市园林街道中医院附近一辆出租车上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从李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包里查获1袋粉红色疑似毒品“奶片”(7片,净重10.82克)、1袋白色粉末疑似毒品“k粉”(净重2.07克,折合为甲基苯丙胺的净重为0.207克)、1袋灰色粉末疑似毒品“开心水”(净重3.58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粉红色“奶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毒品成分,白色粉末检验出氯胺酮的毒品成分,灰色粉末未检验出毒品成分。检验出毒品成分的毒品总重量为11.207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3.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提取检材记录;4.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邹某某、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玉琼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邹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所(电话分别为1869636****、1768380****);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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