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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莫某甲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渭南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西安市**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陕西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为给**县红色旅游专线工地供土,让被告人莫某甲为其寻找土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莫某甲同其父莫某乙(已死亡)与被告人莫某某达成在莫某某承包的林地每车土8元的取土协议,后莫某甲同韩某某达成每车27元的取土协议。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韩某某雇佣工人使用挖掘机和装载机等施工机械推毁原莫某某承包林地上由政府栽植的柏树后取土、卖土。取土下挖土层十米左右,林木已经全部损毁,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渭南市森林资源管理稽查队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17.0亩,其中涉及退耕还林地7.0亩,林种为防护林,其余为荒山林地。被毁坏林地地表上原栽植的侧柏株数约为1300余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林权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莫某甲、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莫某甲、韩某某三人为谋取个人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亚平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住渭南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莫某甲住西安市**区**路**小区 **单元**室;被告人韩某某住陕西省**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04页,碟片2张。

3.起诉书十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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