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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天心区**街**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案发,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伙同赵某(在逃)、朱某某(在逃)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家庭旅馆旁开设一无名棋牌室,以麻将牌为赌博工具,并以“转转麻将”的方式,以每盘500-600元的赌注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等四人以抽取每人次200元“水钱”的方式非法获利。

2019年4月10日20时许,民警到该场所检查,抓获参赌人员10人,扣押赌资50700元。

经查,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赵某、朱某某等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胡某某现分别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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